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夫妻倆離婚後,出現一筆6萬元的轉賬款,女方說是其在男方威脅下匯的款,而男方則稱是償還借款。昨天記者獲悉,因為男方不能提供任何有關款項合理原因的證據,因此市一中院判決其為不當得利,應將錢款歸還女方。
  趙某和白某原是夫妻,婚後育有一子白某某。2012年9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了由母親趙某撫養孩子,白某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直至白某某年滿18周歲。
  2012年12月4日,再次經法院調解,雙方協議白某某由其父白某撫養。同年12月6日,趙某通過銀行轉賬向白某的賬戶內匯入6萬元。
  2013年7月,趙某以白某收取其6萬元沒有合法依據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其返還6萬元。
  一審過程中,趙某稱,雙方離婚後,白某某一直由其撫養。2012年11月,白某將孩子騙走並私藏,並向她提出給6萬元才肯讓她看望孩子。為了能儘快見到孩子,趙某被迫將6萬元轉賬給白某。針對趙某的指控,白某聲稱其從未騙走孩子,也不曾要挾趙某,是趙某主動將孩子交給他的,併到法院變更了撫養關係。白某稱,6萬元錢是趙某用於償還其之前的欠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未能舉證6萬元匯款的合理依據,對於其辯稱的內容不予採信。因此對趙某主張白某構成不當得利,並要求白某返還6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白某隨後提起上訴,並稱6萬元是趙某退回的撫養費,並非不當得利。
  市一中院認為,白某辯稱6萬元為償還的債務,但沒有提供證據。二審中又稱6萬元是變更撫養權後趙某向其退回的撫養費,但未就已經實際支付撫養費及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鑒於其在一、二審期間均未能舉證證實其持有該6萬元款項具有合法依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男子不當得利被判返還)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izdtxkvt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